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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度质量监视查验检疫总局《有机产物认证治理措施》(总局令第15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17 17:48:00    来源:中国海产网    作者:海产品资讯    浏览次数:1176
导读

第155号 《有机产物认证治理措施》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度质量监视查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由过程,现予颁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物认证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花费者、出

第155号

《有机产物认证治理措施》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度质量监视查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由过程,现予颁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物认证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花费者、出产者和发卖者正当权益,进一步进步有机产物质量,增强有机产物认证治理,增进生态情况维护和可连续成长,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中华国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中华国民共和国认证承认条例》等法令、行政律例的划定,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物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物出产、加工、入口和发卖运动,应该遵照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有机产物,是指出产、加工和发卖合适中国有机产物国度尺度的供人类花费、动物食用的产物。 本措施所称有机产物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本措施的划定,依照有机产物认证规矩,对相干产物的出产、加工和发卖运动合适中国有机产物国度尺度进行的及格评定运动。 第四条 国度认证承认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度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物认证的同一治理、监视和综合和谐工作。 处所各级质量技巧监视部分和各地收支境查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处所认证监管部分)依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物认证运动的监视检讨和行政法律工作。 第五条 国度奉行同一的有机产物认证轨制,履行同一的认证目次、同一的尺度和认证实行规矩、同一的认证标记。 国度认监委负责制订和调剂有机产物认证目次、认证实行规矩,并对外颁布。 第六条 国度认监委依照同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物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物认证国际互认运动,应该在国度对外签订的国际合作协定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行 第七条 有机产物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该经国度认监委同意,并依法取得法人资历后,方可从事有机产物认证运动。 认证机构实行认证运动的才能应该合适有关产物认证机构国度尺度的请求。 从事有机产物认证检讨运动的检讨员,应该经国度认证职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物认证检讨运动。 第八条 有机产物出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物认证,并提交有机产物认证实行规矩中划定的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合适国度划定的有机产物出产产地情况请求,以及有机产物认证目次外产物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该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对于不予受理的,应该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阐明来由。 认证机构应该在对认证委托人实行现场检讨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讨计划等基础信息报送至国度认监委断定的信息体系。 第十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该依照有机产物认证实行规矩的划定,由认证检讨员对有机产物出产、加工厂所进行现场检讨,并应该委托具有法定天资的查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物进行查验检测。 依照有机产物认证实行规矩的划定,须要进行产地(基地)情况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天资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陈述,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供给的其他正当有用的情况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 合适有机产物认证请求的,认证机构应该实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物认证证书,答应其应用中国有机产物认证标记;对不合适认证请求的,应该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阐明来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职员应该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该包管认证进程的完全、客不雅、真实,并对认证进程作出完全记载,回档保存,包管认证进程和成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物查验检测和情况监(检)测机构应该确保查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正确,并对查验检测、监测进程做出完全记载,回档保存。产物查验检测、情况监测机构及其相干职员应该对其作出的查验检测、监测陈述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划定的记载保留期为5年。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该依照认证实行规矩的划定,对获证产物及其出产、加工进程实行有用跟踪检讨,以包管认证结论可以或许连续合适认证请求。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该实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物发卖证,以包管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所发卖的有机产物种别、范畴和数目与认证证书中的记录一致。 第十五条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含水和盐,下同)即是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物,应该在获得有机产物认证后,方可在产物或者产物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物认证标记。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物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 有机产物入口 第十七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物的国度或者地域的有机产物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度认监委提出有机产物认证系统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度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用文件审查、现场检讨等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物的国度或者地域的有机产物认证系统与中国有机产物认证系统等效的,国度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分签订相干备忘录。 该国度或者地域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物,按照相干备忘录的划定实行治理。 第十九条 未与国度认监委就有机产物认证系统等效性方面签订相干备忘录的国度或者地域的入口产物,拟作为有机产物向中国出口时,应该合适中国有机产物相干法令律例和中国有机产物国度尺度的请求。 第二十条 须要获得中国有机产物认证的入口产物出产商、发卖商、入口商或者代办署理商(以下统称入口有机产物认证委托人),应该向经国度认监委同意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 入口有机产物认证委托人应该依照有机产物认证实行规矩的划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干申请材料和文件,此中申请书、查询拜访表、加工工艺流程、产物配方和出产、加工进程中应用的投进品等认证申请资料、文件,应该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资料不合适请求的,认证机构应该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入口有机产物认证运动应该合适本措施和有机产物认证实行规矩的划定,认证检讨记载和检讨陈述等应该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 入口有机产物申报进境查验检疫时,应该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物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物发卖证复印件、认证标记和产物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各地收支境查验检疫机构应该对申报的入口有机产物实行进境验证,检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物发卖证复印件、认证标记和产物标识等文件,查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物进境。 需要时,收支境查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入口有机产物实行监视抽样查验,验证其产物质量是否合适中国有机产物国度尺度的请求。 第二十四条 自对入口有机产物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物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该向国度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获证产物种别、范畴和数目; (二)入口有机产物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接洽方法; (三)获证产物出产商、入口商的名称、地址和接洽方法; (四)认证证书和检讨陈述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度认监委划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 第二十五条 国度认监委负责制订有机产物认证证书的基础格局、编号规矩和认证标记的式样、编号规矩。 第二十六条 认证证书有用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 认证证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物的出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物的数目、产地(基地)面积和产物种类;   (四)认证种别; (五)根据的国度尺度或者技巧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用期。 第二十八条 获证产物在认证证书有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该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革。认证机构应该自收到认证证书变革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革: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物出产、加工单元名称或者法人道质产生变革的; (二)产物种类和数目削减的; (三)其他须要变革认证证书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该在30日内刊出认证证书,并对外颁布: (一)认证证书有用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应用的; (二)获证产物不再出产的; (三)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申请刊出的; (四)其他须要刊出认证证书的情况。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该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颁布: (一)未依照划定应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记的; (二)获证产物的出产、加工、发卖等运动或者治理系统不合适认证请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刻日内可以或许能采用有用改正或者改正办法的; (三)其他须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该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颁布: (一)获证产物质量不合适国度相干律例、尺度强迫请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物国度尺度禁用物资的; (二)获证产物出产、加工运动中应用了有机产物国度尺度禁用物资或者受到禁用物资污染的; (三)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超范畴应用认证标记的; (五)获证产物的产地(基地)情况质量不合适认证请求的; (六)获证产物的出产、加工、发卖等运动或者治理系统不合适认证请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时代,未采用有用改正或者改正办法的; (七)获证产物在认证证书标明的出产、加工厂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朋分的; (八)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干方重年夜投诉且确有题目未能采用有用处置办法的; (九)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物认证运动因违背国度农产物、食物平安治理相干法令律例,受到相干行政处分的; (十)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收认证监管部分或者认证机构对实在施监视的; (十一)其他须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有机产物认证标记为中国有机产物认证标记。 中国有机产物认证标记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物”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第三十三条 中国有机产物认证标记应该在认证证书限制的产物种别、范畴和数目内应用。 认证机构应该依照国度认监委同一的编号规矩,对每枚认证标记进行独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用有用防伪、追溯技巧,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记可以或许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物及其出产、加工单元。 第三十四条 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应该在获证产物或者产物的最小发卖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物认证标记、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物标签、阐明书及告白宣扬等资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物认证标记,并可以依照比例放年夜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在产物、产物最小发卖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大众以为该产物为有机产物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物认证的; (二)获证产物在认证证书标明的出产、加工厂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朋分的。 第三十六条 认证证书暂停时代,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应该暂停应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认证证书刊出、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该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应用的认证标记。 第五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七条 国度认监委对有机产物认证运动组织实行监视检讨和不按期的专项监视检讨。 第三十八条 处所认证监管部分应该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物认证运动进行监视检讨,查处获证有机产物出产、加工、发卖运动中的违法行动。 各地收支境查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入口有机产物认证和发卖,以及出口有机产物认证、出产、加工、发卖运动进行监视检讨。 处所各级质量技巧监视部分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出产加工且在境内发卖的有机产物认证、出产、加工、发卖运动进行监视检讨。 第三十九条 处所认证监管部分的监视检讨的方法包含: (一)对有机产物认证运动是否合适本措施和有机产物认证实行规矩划定的监视检讨; (二)对获证产物的监视抽查; (三)对获证产物认证、出产、加工、入口、发卖单元的监视检讨; (四)对有机产物认证证书、认证标记的监视检讨; (五)对有机产物认证咨询运动是否合适相干划定的监视检讨; (六)对有机产物认证和认证咨询运动举报的查询拜访处置; (七)对违法行动的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国度认监委经由过程信息体系,按期颁布有机产物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该按请求实时向信息体系报送有机产物认证相干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记之前,应该将认证标记、有机码的相干信息上传到信息体系。 处所认证监管部分经由过程信息体系,依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干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物认证运动进行监视检讨。 第四十一条 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物发卖单元和小我,在产物出产、加工、包装、贮躲、运输和发卖等进程中,应该树立完美的产物质量平安追溯系统和出产、加工、发卖记载档案轨制。 第四十二条 有机产物发卖单元和小我在采购、贮躲、运输、发卖有机产物的运动中,应该合适有机产物国度尺度的划定,包管发卖的有机产物种别、范畴和数目与发卖证中的产物种别、范畴和数目一致,并可以或许供给与正本内容一致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物发卖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干行政监管部分或者花费者查询。 第四十三条 认证监管部分可以依据国度有关部分宣布的动植物疫情、情况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视检讨、花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应等情形,实时宣布关于有机产物认证区域、获证产物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用相干应对办法。 第四十四条 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供给虚伪信息、违规应用禁用物资、超范畴应用有机认证标记,或者呈现产物质量平安重年夜变乱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出产基地、加工厂所的有机产物认证委托。 第四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置决议有贰言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述,对认证机构的处置结论仍有贰言的,可以向国度认监委申述。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对有机产物认证运动中的违法行动,可以向国度认监委或者处所认证监管部分举报。国度认监委、处所认证监管部分应该实时查询拜访处置,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捏造、冒用、不法生意认证标记的,处所认证监管部分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中华国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及实在施条例等法令、行政律例的划定处分。 第四十八条 捏造、变造、冒用、不法生意、让渡、涂改认证证书的,处所认证监管部分责令矫正,处3万元罚款。 违背本措施第四十条第二款的划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捏造认证证书。 第四十九条 违背本措施第八条第二款的划定,认证机构向不合适国度划定的有机产物出产产地情况请求区域或者有机产物认证目次外产物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矫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背本措施第三十五条的划定,在产物或者产物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大众以为该产物为有机产物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所认证监管部分责令矫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度认监委应该责令矫正,予以警告,并对外颁布: (一)未按照本措施第四十条第二款的划定,将有机产物认证标记、有机码上传到国度认监委断定的信息体系的; (二)未按照本措施第九条第二款的划定,向国度认监委断定的信息体系报送相干认证信息或者其所报送信息掉实的; (三)未按照本措施第二十四条的划定,向国度认监委提交相干资料存案的。 第五十二条 违背本措施第十四条的划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物发卖证数目,跨越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所出产、加工的有机产物现实数目的,责令矫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背本措施第十六条的划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物进行有机认证的,处所认证监管部分责令矫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背本措施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划定,未实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颁布的,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认证承认条例》第六十条的划定处分。 第五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处所认证监管部分责令矫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得有机产物认证的加工产物,违背本措施第十五条的划定,进行有机产物认证标识标注的; (二)未按照本措施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划定应用认证标记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时代或者被刊出、撤销后,仍持续应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的。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谢绝接收国度认监委或者处所认证监管部分监视检讨的,责令期限矫正;过期未矫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入口有机产物进境查验检疫时,不如实供给入口有机产物的真实情形,取得收支境查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查验的有机产物不予报检,回避查验的,由收支境查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查验法实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划定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有机产物认证运动中的其他违法行动,按照有关法令、行政律例、部分规章的划定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有机产物认证收费应该按照国度有关价钱法令、行政律例的划定履行。 第六十条 出口的有机产物,应该合适入口国度或者地域的请求。 第六十一条 本措施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作或者加工有机产物时应用并存在(包含改性的情势存在)于产物中的任何物资,包含添加剂。 第六十二条 本措施由国度质量监视查验检疫总局负责说明。 第六十三条 本措施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度质检总局2004年11月5日颁布的《有机产物认证治理措施》(国度质检总局第67号召)同时废除。 起源:国度质量监视查验检疫总局,地址: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3/201311/t20131120_3878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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