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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广晨诉青岛老尹家海参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0 10:00:00    来源:中国海产网    作者:将军    浏览次数:1088
导读

时间: 2017-06-09 16:23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 告(2017)粤0112民初2359号青岛老尹家海参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

时间: 2017-06-09 16:23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 告(2017)粤0112民初2359号青岛老尹家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广晨诉你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退回货款5462元;2、判令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食品十倍赔偿计:54620元,合计:6008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2日下午14:00分在本院西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七 年 六 月 六 日联系人:温洁静
 
(文/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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