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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男子网购7000元麻辣小龙虾,发现厂家无资质起诉获10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6 14:00:00    来源:中国海产网    作者:将军    浏览次数:962
导读

(记者聂丽娟)武汉一男子网购7000元麻辣小龙虾,发现生产厂家不具有生产麻辣小龙虾的资质,将销售商家告上法庭索赔,一审获得10

(记者聂丽娟)武汉一男子网购7000元麻辣小龙虾,发现生产厂家不具有生产麻辣小龙虾的资质,将销售商家告上法庭索赔,一审获得10倍赔偿。柯某向法院诉称,去年3月,先后在网上购买200袋成都产的麻辣小虾,花费7000余元。货到发现,小龙虾食品包装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类别应为卤肉制品。柯某怀疑上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向当地食药监部门反映,食药监部门答复,该企业只具有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两款产品的生产资质,不具备麻辣小龙虾的生产资质。去年9月,柯某将该产品的销售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货和十倍赔偿。庭审时,销售商家辩称,他们公司共经营酱卤肉、海产品、豆制品3个生产厂家,当时准备在一家生产厂家生产小龙虾,发现该企业没有海产品生产资质,故换另外一家生产厂家生产,但是此时已经印制了那家没有海产品资质厂家的生产标签,在制作产品时误将该标签贴在产品上,导致产品标注的标签错误;对此事,作为销售商家愿意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但是,他们认为柯某不是普通的消费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昨日记者获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生产厂家不具有生产麻辣小龙虾的生产资质,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因此要承担相应责任。至于销售公司以柯某不是消费者为由提出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是质量问题而依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商家退款7760元,并支付货款10倍赔偿金77600元。
 
(文/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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