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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水资源条例草案:饮用水源地建养殖场最高罚5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06 01:59:37    来源:中国海产网    浏览次数:671
导读

近日,南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南昌市水资源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条例(草

 近日,南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南昌市水资源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条例(草案)》,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11月12日前,对《条例(草案)》有意见的,可将意见邮寄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雄州路199号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330038)。

    划定地下水 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范围

    《条例(草案)》提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生产、其他行业和生态用水,实行开源与节流并举,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科学利用再生水。

    市、县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查清地下水超采区,按照划定的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范围,确定地下水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不得兴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禁采区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闭;限采区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

    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依法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应当依法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鼓励社会积极开展再生水利用

    为了避免出现“守着大江大湖无水用”的局面,《条例(草案)》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节水器具,采取措施降低漏损率,提高用水效率。

    南昌市本市城镇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阶梯式水价中超基本生活水价部分的收费,由城镇供水企业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代征,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节水事业。

    工业企业应当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实施水平衡测试,充分利用水循环技术,提高重复利用率,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发展节水型工业。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建设雨水收集和利用装置,提高雨水资源利用效率;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建设,鼓励社会积极开展再生水利用,鼓励在绿化用水、环卫用水、景观用水、建筑用水等领域利用再生水资源等。严控利用水库、湖泊开放房地产

    《条例(草案)》提出,市、县(区)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源条件和取水需要,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水源,并配套建设取水、输水设施,保证正常启用。

    城乡建设不得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塘堰、洼地、沟汊;确需填堵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工程或者非工程等量等效替代措施,经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控制利用水库、湖泊进行旅游、休闲、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组织建设水系连通、河湖截污和水生态修复等水系综合整治工程,推进水生态修复,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水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增强全民水资源保护意识。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定期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建立饮用水污染预警制度,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建立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城镇供水、用水、排水、污水数据库,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系统,每年向社会发布水资源公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畜禽养殖场最高罚50万元

    违反规定,建设单位擅自进行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以及重点江河、湖泊、水库使用人工饵料、饲料、肥料和药物进行水产养殖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在重点江河、湖泊、水库保护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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