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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市严查冷库商超海鲜市场,无四证进口冷冻食品不得入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23 11:52:47    来源:连锁加盟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597
导读

来源/武汉政法  11月17日,经市委政法委重点督办的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硚口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远程视频庭审。这是武汉市实施全面禁捕后宣判的首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

来源/武汉政法

11月17日,经市委政法委重点督办的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硚口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远程视频庭审。这是武汉市实施全面禁捕后宣判的首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要部署安排,今年7月起,武汉实行长江、汉江武汉段为期10年的全面禁捕捞。在此之前,也规定长江武汉段在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为严厉整治长江流域武汉段渔业非法捕捞行为,市委政法委积极推进,于8月协调解决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适用法律相关问题,9月组织市农业农村局与相关政法单位进行会商,制定工作方案,依法高效推进涉渔类案件推进。

无视“禁渔令”,铤而走险终被抓获

今年3月某日晚21时许,被告人汪某在长江武汉江夏段附近的水域,使用禁用的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被告人汪某处查获渔获物5.65千克、电鱼工具一副。查获的渔获物被当场放生。

无独有偶,今年5月某日晚22时许,被告人熊某伙同被告人胡某驾驶快艇,在长江武汉段汉南区附近的水域,使用禁用的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渔获物4.94千克,并将捕捞到的渔获物运送至被告人熊某经营的某酒楼餐馆。数日后的晚21时许,两人在同一水域再次非法捕捞渔获物7.85千克,被掌握线索的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上述12.79千克渔获物被放生后,二人也被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依法审理,获刑还须修复生态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了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进行宣判。

法院认为,两案被告人汪某,被告人熊某、胡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三人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法院判决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拘役,并没收犯罪工具。

同时,汪某等3人在长江禁渔期间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及长江水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到3人均主动预缴用于生态修复的相关费用,具有悔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法院判令被告人汪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案发水域放流成鱼22.6kg,苗种42375尾;判令被告人熊某、胡某两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案发水域放流成鱼51.16kg,苗种95925尾。一审宣判后,三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上述两案中被告人所捕获的水产品虽然均已放生,但是对涉事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既成事实。那么,法院判决三人加倍放生、修复生态的依据是什么呢?

在本案中,根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三人所采取的电捕鱼方式,所有受到电击影响的成鱼中仅有1/4可以成功捞起;同时,上述两案渔获物中,约3/4属于成体,已达到性成熟标准。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不仅直接减少了河流中鱼类的资源量,还造成了鱼类苗种的损失,影响了鱼类种群的自然补充。综上,法院采纳科学建议,经过科学的数量测算,判决三名被告人通过补偿性鱼类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鱼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

为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生态修复,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保护职能。待两案判决生效后,硚口区人民法院将联合公诉机关一同在长江流域涉案水域依法放生成鱼及鱼苗,推动水域生态尽快得以修复。

下一步,市委政法委将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建立涉渔案件长效机制,在两法衔接、公益诉讼、区域治理等方面形成合力,为禁捕退捕工作提供高效的法治保障。(本文转自【武汉政法】。如有版权问题,敬请联系wx@fishfirs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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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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