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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我对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通知的个人理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16 09:49:04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1242
导读

近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在国内水产动保产业引起很大反响。从现在来看,各方对《通知》有各自的理解与解读,总体来讲,细节还待明确,理解还不统一。  兼听则明。为了在《通知》落

  近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在国内水产动保产业引起很大反响。从现在来看,各方对《通知》有各自的理解与解读,总体来讲,细节还待明确,理解还不统一。

  兼听则明。为了在《通知》落地执行前,让各方意见能得到充分表达,近期,”水产前沿公众号“将会陆续选发部分有代表性的各方意见,供讨论,也供各地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参考。

  《通知》是要保障养殖水产食品质量安全、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这是大道,是政府与行业的共识,也理应是所有讨论的出发点。

  文/ 某知名动保企业人士

  2021年1月6日,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文件的通知,文件一出,对于现阶段水产养殖投入品行业来说,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到生产企业,对于行业的发展一时产生了很多疑惑和迷茫,有甚者,更是对行业发展产生了极其悲观的看法和想法。

  从文件下发,笔者反复阅读文件,反复查看2017版国家兽药典、饲料添加剂目录、饲料原料目录,同时电话咨询了农业农村部国家渔业渔政局热线,特将本人对文件的解读分享如下。

  首先,文件的出台,其本身目的是为了规范水产养殖用药,杜绝使用禁用药、农药、原料药、人用药、停用兽药等行为,从而达到提高水产品食品安全的目的,为的也是让老百姓对水产品吃的放心。因此,必须明确的是禁用药、农药、原料药、人用药、停用兽药坚决不得再水产养殖上使用。

  其次,加强兽药的管理,其重点针对的,是将假、劣兽药定义清晰化,这里涉及到的是全部已经录了兽药典的药品,市场上存在大量的已经录了兽药典的产品当非药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销售,其中包括像过硫酸氢钾、硫代硫酸钠、复合亚氯酸钠、VC、强氯精、辛硫磷、菊酯类杀虫剂、硫酸铜硫酸亚铁、过碳酸钠、过氧化钙、含氯石灰、蛋氨酸碘、聚维酮碘、磷酸碘以及未获得兽药批准文号的各类调节机体代谢的中草药等等,都应该在经过农业部报批生产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销售等,而并非在网上备案后就立进入市场销售。

  同时,将饲料添加剂目录及饲料原料目录纳入水产投入品白名单,同时,不得非法使用其他投入品,否则追究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个投入品白名单制度,首先是规范在目录内的水产投入品,比如饲料原料目录的117种中草药、再比如饲料添加剂目录里的各种酸类、糖类、维生素、氨基酸、微生物菌类以及其他可用于水产动物的添加剂,都应该严格按照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管理的规定,先取得了相应生产资质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该类产品。换句话说,提高了行业门槛,同时,兽医主管部门也对管理已经录了目的的物质有法可依、有办法可行。而不至于鱼混杂,甚至连管理都无据可依。这里可以明确的是,所有的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都可以作为投入品进行外泼使用,因为水产饲料本身投喂就是泼入水体的。前提是生产企业得有生产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这一类产品的生产资质。

  说到这里,恐怕有很多同行从业者会问,那涉及到像一些已经大伙儿都知道的安全的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又不在兽药目录、饲料添加剂目录、饲料原料目录的产品,同时,也不在禁用目录系列,是否也会不得作为投入品生产使用呢?经过本人仔细翻查目录,发现以下类型产品,确实不在兽药目录、添加剂目录、饲料原料目录和禁用目录,主要有表面活性剂、四羟甲基硫酸磷、高铁酸钾、聚丙烯酰胺、聚合氯化铝等化工类产品、有机肥料等。针对这一类产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使用,又非治疗性产品,也很难进入白名单内,因为该类产品安全性无法以数据证明。预计养殖户会被引导减少使用甚至不用该类产品,同时,一旦用出问题,一定是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承担事故责任。而有机肥料,一般属于植物使用,同时也需要生产许可证,一旦销售在水产上,则或许属于跨范围销售性质,与将兽药阿莫西林用在水产上市一样的逻辑。

  最后,小结一下,总之,通知的出台,是为了食品安全计,也是为了行业发展计,以上观点,纯属笔者个人解读,各位同行仅供参考。

  温馨提示:

  1、本文为行业人士投稿,只代表其个人理解,不代表水产前沿平台观点;

  2、即日起“水产前沿公众号”设置“争鸣”专栏,为行业人士提供公开讨论平台,协力《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的顺利落地。即日起,欢迎各界人士投稿,投稿邮箱:wx @fishfirs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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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业农村部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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