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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三个月!清镇环保法庭开庭审理长江十年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13:28:52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1010
导读

贵阳网讯 6月17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这也是2021年1月1日贵州省实行长江“十年禁渔”相关规定后的第三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划船

贵阳网讯 6月17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这也是2021年1月1日贵州省实行长江“十年禁渔”相关规定后的第三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划船至贵阳市经开区阿哈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麻窝水域,使用银鱼网捕捞鱼虾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查扣用于非法捕捞的银鱼网10张。经贵阳市水务管理局认定,其使用的捕捞渔具网目尺寸为0.5cm-0.8cm,小于规定的5cm,为禁用的渔具。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出资购买1000余尾鲤鱼等鱼苗投放于案发水域增殖放流。  环保法庭认为,水产资源是宝贵的公共生态资源,全社会都应当珍视、珍惜、合理利用。急功近利,竭泽而渔,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破坏了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还危害了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和长江“十年禁捕”的相关规定,于禁捕期在禁捕范围内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破坏了贵阳市的生态环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庭审中,清镇市环保法庭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出资增殖放流以修复水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  (王磊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许发顺)  编辑:李奕璇  统筹:汪东伟
 
关键词: 长江 环保 清镇市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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