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No: MTSPTJ2100572),涉及我区1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津南区连邦南排河水产品商行(赵连邦)经营的海螺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海螺(检验报告编号:No: MTSPTJ2100572,购进日期:2021-5-28),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海螺4公斤,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所销售的海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海螺为从别处购进,非当事人主观故意添加,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张贴召回公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在购进海螺时,向供货方索要了购买上述海螺的进货票据(盖有供货方的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但无法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表示今后购进海累螺时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