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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南京一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位列其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7 13:02:14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798
导读

2020年1月1日起,长江“十年禁渔”正式启动。相关部门加大了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的执法检查,但仍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非法捕捞水产品。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月1日起,长江“十年禁渔”正式启动。相关部门加大了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的执法检查,但仍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非法捕捞水产品。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南京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宝、万某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0年2月26日中午,南京市民陈某宝、万某祥,相约驾驶皮划艇沿长江到位于主航道以东的潜洲岛附近捕鱼。两人使用10套鱼竿、共240个鱼钩的翻板钩以及鱼饵,由万某祥操作遥控无人船,将翻板钩、鱼饵带到江中心投放,实施非法捕捞活动。两人共捕捞到10条鲢鱼,总重量92千克,价值人民币2392元。随后,二人在驾驶皮划艇返程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环资庭一级法官安洪强说:“第一个是捕捞的水域是属于国家级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和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这个区域比较特殊,是禁止捕捞的区域;第二个是捕捞水产的量达到了50公斤,属于达到了法定入罪的标准;第三个是本案当中使用的工具是钓竿和翻板钩,从形式上来看好像是属于钓竿、钓具。但是从实质上来判断,它本身这种行为有别于一般的娱乐性的垂钓。它这种捕捞的方式专业性比较强,破坏性也很大,属于生产性的捕捞。”  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陈某宝、万某祥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连带承担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23000元和专家评估费3000元。  记者了解到,2020年6月,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等10部门共同部署开展了为期3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一年来,长江沿岸14省市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5331件8464人,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态势得到明显遏制。  据悉,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包括湖南省岳阳市张某节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吴某等10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四川省雅安市罗某、罗某祥、罗某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重庆市涪陵区黄某航、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贵州省遵义市穆某群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检察机关提醒市民,一定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在长江流域进行非法捕捞。  安洪强说:“长江领域既包括长江干流,也包括一些重要的支流水域。比如说秦淮河有的水域也属于禁捕的范围。在这里如果使用禁用的渔具去捕捞,也可能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我们日常生活当中需要注意。”  (董雯 毛思哲 报道)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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