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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鲫鱼和鳊鱼检出不合格 南京溧水一家水产经营部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5 13:37:38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527
导读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2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1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涉及溧水区章巧玉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鲫鱼和鳊鱼。鲫鱼不合格项目为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2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1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五期)》,涉及溧水区章巧玉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鲫鱼和鳊鱼(鲫鱼:抽样单编号:NCP21320117163849875,鳊鱼:抽样单号:NCP21320117163849876)。

鲫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300.8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21-07-12,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15千克,进价34元/千克,货值510元。已全部售完15千克(含抽样10千克),销售价40元/千克,货值600元。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在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引起。

鳊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584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21-07-12,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10千克,进价22元/千克,货值220元。已全部售完10千克(含抽样10千克),销售价28元/千克,货值280元。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在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引起。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鲫鱼和鳊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农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处字【2021】241号。

 
关键词: 南京市 食品安全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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