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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一年来,长江沿岸14省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5331件8464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5 17:14:56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408
导读

  编辑 陈怡西

11月5日,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介绍,一年来,长江沿岸14省(市)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5331件8464人,同比分别上升120.4%和104.5%。▲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非渔民非法捕捞案件占绝大多数  有完整的捕供销利益链条  上述负责人表示,2020年6月,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等10部门共同部署开展了为期3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长江流域检察机关持续加大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态势得到明显遏制。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当前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从案发地看,该类犯罪多发于长江中下游地区。”这位负责人详细介绍,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长江中下游省(市)检察机关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5984人,占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人数的65.11%。该区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频发的主要原因是渔业资源丰富且当地多有捕食野生鱼的传统,野生鱼市场需求量大。  从犯罪人员构成分析,涉及转产渔民的案件占比相对较少,非渔民非法捕捞案件占绝大多数。其中,一些人受利益驱动偷捕,他们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手段隐蔽,有完整的捕供销利益链条。还有一部分是社会闲散人员,他们使用简易但危害较大的捕鱼装置偷捕,行为发生往往具有较大随机性和分散性。  从发案原因分析,一些案件系因群众对长江“禁捕”重要性认识不足,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禁用工具、方法”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全面导致。  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要判三年以下  电鱼、毒鱼、炸鱼均属禁用的捕捞方法  最高检在发布典型案例时介绍,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为具体适用上述刑法规定,2020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凡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检还曾印发相关文件,要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入罪标准,准确认定禁捕范围、禁用方法、禁用工具、行为人主观故意等犯罪构成要件,准确区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其他关联犯罪的界限,以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积极督促非法捕捞者参与生态修复  将其修复渔业资源纳入刑事犯罪评价  “随着专项行动持续深入推进,对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仍然存在认识不够深刻细致、理解不够系统全面等问题。”该负责人称,最高检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就是为了进一步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用足用好法律规定,准确把握刑事政策,更好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有序开展。  据介绍,最高检此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主要体现出四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检察机关针对长江流域常见多发且危害较大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依法从严打击,表明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政策取向。  第二,这批案例既有起诉后从严惩处的案例,也有因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例,表明检察机关在从严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前提下,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案,宽严相济、不枉不纵。  第三,案例集中展现了检察机关坚持办理案件与修复生态并重的司法理念。发布的案例将当事人修复渔业资源情况纳入刑事犯罪评价,在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同时,积极督促非法捕捞者参与生态修复,促进渔业资源恢复和水域环境改善。  第四,这批案例注重释法说理,案例详细阐述了各类常见非法捕捞作业方式的危害和行为人可能承担的责任,对于增强群众法治意识、预防违法犯罪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陈怡西
 
关键词: 犯罪 检察机关 长江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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