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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沽河管理新规下月起实施 十一大类违规行为被禁止 违规设置排污口最高可罚五十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07 19:37:11    来源:中国海产网    作者:将军    浏览次数:413
导读

日前,市政府第234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 《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新规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举对保障大沽河治理后综合效益的全面发挥将起到重要作用。 11大类违规行为被禁止 大沽河

 日前,市政府第234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 《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新规”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举对保障大沽河治理后综合效益的全面发挥将起到重要作用。

    11大类违规行为被禁止

    大沽河管理“新规”第20条规定,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从事如下11大类行为:开采河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设置排污口;损毁堤顶路(桥)、路灯及相关设施、林木绿地、围网和信息自动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放牧、开渠、葬坟、存放物料、晾晒粮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焚烧枯枝落叶、野炊;乱设乱贴广告、乱刻乱画、乱设摊点、乱扔垃圾、倾倒和排放废弃物;养殖、捕鱼;游泳、洗衣、使用船舶;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设置排污口将被重罚

    为确保令行禁止,大沽河管理 “新规”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按照“新规”规定,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等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在大沽河堤防和护堤地放牧、开渠、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沽河中取水要收费

    大沽河“新规”规定,开发利用大沽河水资源,应当保证河道合理的径流量、水库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市大沽河管理机构负责大沽河取水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
 
(文/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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