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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办法(试行)》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30 11:24:12    来源:海鲜批发    浏览次数:176
导读

《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办法(试行)》出台八种情况 可启动生态损害赔偿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出台,该办法明确,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破坏生态环境等

《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办法(试行)》出台

八种情况 可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出台,该办法明确,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破坏生态环境等八种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让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得到恢复。

办法明确,不管单位或个人,造成以下八种情况,生态环保等相关部门可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水产及野生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水质下降的;擅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擅自采矿、挖沙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石漠化地区造成严重的表土资源破坏的;违法排污、不按方案下放生态流量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省级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的。

据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损害赔偿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问题。

本次出台的《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办法(试行)》,是在充分总结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条件、方式、程序进行了明确。本办法的实施,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如何修复、怎么修复、谁来修复”等问题,将进一步推进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记者 杨林国)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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