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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禁渔期电鱼被查获 法院判其拘役并放养4000尾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18 14:56:25    来源:中海电商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347
导读

近日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移交给检察机关。11月8日,仁寿县法院在新建村村委会公开审理了杨某某和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审理,仁寿县法院支持了仁寿县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判决杨

夫妻俩禁渔期电鱼被查获 法院判其拘役并放养4000尾鱼

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四川仁寿县洪峰乡新建村廖白河流域,每年3月至6月是鱼类繁殖的黄金时段。当地政府为了保护,把这段时间设置为"禁渔期"。

今年6月的一天,一股强烈的电流击中了河里的鱼儿,一名中年妇女将动弹不得的鱼儿捡起放到桶里,妇女的前面是一名中年男子,正拿着电鱼器左一下右一下地往河流的上游走去。

夫妻俩禁渔期电鱼被查获 法院判其拘役并放养4000尾鱼

封面新闻记者获悉,这对夫妇是新建村的村民杨某某和他妻子郭某某,因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域内使用禁渔工具非法电鱼,近日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移交给检察机关。

夫妻俩禁渔期电鱼被查获 法院判其拘役并放养4000尾鱼

11月8日,仁寿县法院在新建村村委会公开审理了杨某某和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审理,仁寿县法院支持了仁寿县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判决杨某某、郭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增殖放流规格10~12厘米的鲤鱼2000尾,规格8~10厘米的鲫鱼2000尾,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夫妻俩禁渔期电鱼被查获 法院判其拘役并放养4000尾鱼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某和郭某某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为获利益,使用禁用的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了渔业资源,破坏了地区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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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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