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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到红水河电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2 18:07:22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1095
导读

今报来宾讯来宾市的5名男子在禁渔期间到来宾市红水河非法电鱼,12月6日,兴宾区法院开庭审理这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诉机关不仅要追究这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5名

    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来宾市的5名男子在禁渔期间到来宾市红水河非法电鱼,12月6日,兴宾区法院开庭审理这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诉机关不仅要追究这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5名被告人任选一项民事赔偿:往红水河流放鱼苗,或是缴纳渔业资源损失修复费。

    兴宾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4日,农业部发布通告,把红水河纳入禁渔范围,实施禁渔期制度。2018年2月22日,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发布通告,自2018年起,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广西境内内陆水域全面实施禁渔期制度。

    今年5月2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曾某华伙同他人在来宾市四桥桥底附近的红水河段,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兴宾区渔政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查处。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曾某华非法捕捞使用的电鱼机及渔获物,经称重渔获物,共计1.11公斤。

    公诉机关认为,虽然曾某华捕鱼数量不多,但非法电捕不是以“数量”的多少来评判是否违法,只要实施非法电捕鱼,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曾某华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作为公益诉讼人的兴宾区检察院也当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曾某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致使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受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曾某华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益诉讼人请求法院判处曾某华在红水河来宾河段放流成鱼4公斤,种类应包括鲫鱼、罗非鱼,且规格应达到5厘米以上的鲫鱼幼鱼158尾,或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修复费用207.4元。

    除了曾某华案外,另外4名被告人吴某、覃某、周某、张某也分别于今年4月至5月,在红水河来宾河段非法电鱼2公斤、5公斤、12公斤、14公斤。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除了向法庭提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以公益诉讼人身份请求法院判处4名被告往红水河来宾河段放流成鱼,或者分别赔偿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383元、841元、2516元、13590元。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5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将择期宣判这5起案件。

 
关键词: 红水河 电鱼 禁渔期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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