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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6 14:42:58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614
导读

12月12日,东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复,将于2020年1月

12月12日,东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复,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东营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推动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东营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基础上,结合东营市具体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东营市生态环境部门将采取七项举措抓好贯彻落实,不断提高依法治污水平,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巩固“散乱污”企业取缔成果,坚决杜绝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加快燃煤锅炉淘汰和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建成区35蒸吨及以下和其它区域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对工业炉窑进行提标改造,稳定达到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同时,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强化扬尘治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控措施,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同时全面推进全市智慧环保、机动车尾气红外遥感检测、走航监测等一系列设施建设,实现大气污染防控的“人防”和“技防”相结合。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将以《条例》学习宣传贯彻为契机,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严格执法,铁腕治污,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以实实在在的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

同样于13日新闻发布会发布的《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是东营市获得立法权以来的首部海岸带专项法规,也是今后东营全市海岸带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东营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相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东营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根据《条例》要求,积极配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尽快编制全市海岸带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突出滨海湿地、黄河入海口、沿海防护林及其他滨海独立生态环境单元的完整性,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海岸带,合理布局涉海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共同提高。

解读《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明确目的

制定《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条例》规定,东营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最严格的大气环境保护制度,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控制并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为保障防治措施能够有效落实,《条例》规定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要求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同时,为了动员全社会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条例》增加了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在宣传教育、普及知识、营造氛围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明确大气污染如何“监督”

对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网格化监管机制、环境监测网络构建、第三方机构数据造假的监管、污染项目建设管控、重点园区要求、应急排放、举报监督制度、公益诉讼、重污染天气应对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为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门分工不明确的问题,《条例》对各有关部门在工业、移动源、扬尘、成品油方面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进行了详细具体划分。

针对环境监测第三方机构数据造假问题,《条例》对第三方机构规范数据提供和监管部门强化监管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的监管,《条例》要求园区设置特征污染物监测系统和预警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实现实时监控、及时预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明确大气污染如何“防治”

针对东营市较为突出的异味污染问题,《条例》对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控制和泄露检测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企业进行异味监测,重点企业还要求加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同时,明令禁止在居民区等需特殊保护的区域进行产生恶臭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垃圾焚烧企业等提出了具体的防止恶臭气体的措施。

为解决移动源对大气的污染问题,《条例》对油品质量、尾气排放监测、监测网络建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不得利用流动加油车等方式违法销售机动车燃油,不得销售伪劣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异味、露天焚烧、爆竹燃放、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等问题,《条例》也进行了具体规范。

明确违法行为怎么罚

本着“解决东营重点问题,从严打击违法行为”的原则,《条例》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石油化工和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石油勘探开发和储运单位、工业异味污染物排放企业、废弃物焚烧企业、施工单位等主体的相关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对火炬作为日常处理设施、未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定期检测、船舶进入东营市水域使用不符合要求燃油、露天焚烧等行为也分别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条例》对于上位法已明确设定法律责任,且执法部门认为不存在执行障碍和调整空间的行为,不再重复设置法律责任。

解读《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明确什么是海岸带

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海岸带相关概念和具体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责任和协调机制、管理部门分工、科学技术应用、公众参与保护等内容。关于本条例的调整范围,由于海岸带保护无相关上位法,没有统一的海岸带范围标准,加之全省正在进行海岸线修测工作,因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海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陆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具体范围由海岸带保护规划确定,但是向海一侧的范围至少延伸至0米等深线”,将具体范围交由保护规划具体划定。

为解决海岸带保护工作中部门职责和监管盲区问题,条例规定实行海岸带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岸带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结合东营市海岸带管理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现有职能配置,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海洋发展、渔业、自然资源等主要有关部门在海岸带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具体监管职责。

实行两区保护模式

为呼应国家规划体系的变化,《条例》规定,海岸带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时,《条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最新要求,结合东营市实际,对海岸带实行两区保护模式,规定“海岸带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海岸带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开发利用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海岸带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分别制定保护目标及管控措施。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应当划定为重点保护区”。

如何保护“两区”

《条例》明确了两区保护的管控措施,规定重点保护区除国家能源安全和国防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外,禁止矿产资源开采、拦蓄地表水等损害海岸带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禁止工业生产和商品房建设。一般保护区应当依法严格审批、科学布局建设项目,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长度,提高海岸带开发的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同时,考虑到海岸带范围内已有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保护类型的实际,规定“经依法确定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但是,其他法律、法规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确保对海岸带实行严格保护。

另外,《条例》严格按照党中央要求对围填海活动进行了规范。结合东营市卤水开采实际情况,在明确重点保护区禁止矿产资源开采的前提下,《条例》规定“一般保护区内卤水开采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采矿权,科学管控,不得造成地面沉降、植被破坏;溴素生产企业应当高效利用卤水资源,实行溴盐联产,卤水提溴后进行储备或晒盐,不得直接排放”。排污口的设置是海岸带范围内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内容,《条例》还对排污口设置进行了规范,明确重点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要清理拆除,一般保护区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设置,但是要科学论证,并与重点保护区保持合理的防护距离。

明确违法如何处罚

《条例》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重点对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标准,水产和畜禽养殖活动违反相关规定,限制他人正常通行、亲近海洋活动,毁损沿海防护林等破坏海岸带的禁止性行为新设或细化了法律责任。其中,针对畜禽养殖活动和限制他人正常通行、亲近海洋活动的法律责任属于新创设法律责任。其他三类违法行为在相关上位法已设定法律责任的前提下,提高了处罚的下限,从严打击违法行为。

同时,《条例》对于上位法已明确设定法律责任,且执法部门认为不存在执行障碍和调整空间的行为,不再重复设置法律责任。

(记者 孙川)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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