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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夫妻顶风作案 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16 15:09:59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509
导读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长江、汉江禁捕期,但偏偏有不法分子贪图利益,抱着侥幸心理非法捕鱼。近日,镇江新区就有两人因在禁渔期内采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55.59公斤渔获,被镇江新区公安依法采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长江、汉江禁捕期,但偏偏有不法分子贪图利益,抱着侥幸心理非法捕鱼。近日,镇江新区就有两人因在禁渔期内采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55.59公斤渔获,被镇江新区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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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不仅潜藏着很大的危险,也是一种灭绝式的捕捞方式,被电过的鱼即便能逃脱,也会导致畸形,无法繁殖,对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破坏极大。按照镇江公安机关“严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相关部署,今年3月下旬以来,镇江新区公安治安大队不定时组织民警在管辖范围内的长江流域开展巡查。

4月14日凌晨,正在江边巡查的民警发现远处江面有微弱灯光,伴随着“滋滋”的声响,治安大队大队长王志祥当即意识到,有人在电鱼!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系夫妻关系),查获电力捕鱼设备,缴获渔获物50余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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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当日凌晨,徐某、韩某驾乘快艇、携带电瓶、抄网杆等电力捕鱼设备在长江三桥附近水域非法捕鱼。目前,二人因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渔具捕鱼,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为了生态多样性和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切勿违法捕鱼!(冯源 任惠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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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禁渔期 非法捕捞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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