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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福:我对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的几点浅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28 19:45:58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382
导读

]article_adlist--]article_adlist--  文/ 华中农业大学 陈昌福、浙江省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夏枫峰、武汉科研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周鑫军  2月19日,农业农村部渔业

  

  文/ 华中农业大学 陈昌福、浙江省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夏枫峰、武汉科研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周鑫军

  2月19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征求《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意见的函(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我们作为从事水产养殖行业多年的普通从业者,认为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现阶段提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实施“白名单制度”,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为了让“白名单制度”的管理措施能得以顺利推进,特提出如下几点浅见,旨在供我国广大水产养殖业相关人员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考。

  1.“白名单制度”只是涉及到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环节的原因探析

  毫无疑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拟针对我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使用环节,采用“白名单制度”给予规范化管理,目的是在于贯彻和落实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1月7日印发的农渔发[2021]1号文件——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因为在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渔发[2021]1号文件中,关于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管理,所涉及到的具体内容就是要让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相关者,把握概念、区分范围;强化管理、严加规范;强化检查、整治违法;试行白名单、发布警示;加强普法、做好服务等五个方面。而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均属于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工作。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在发布的“白名单制度”征求意见函件中,根据农渔发[2021]1号文件有关要求,在其发布的《白名单制度》中主要包括三项主要内容,而在第一项内容就是明确了白名单的范围:包含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范围内的产品,只是限制在投入品使用环节,而制定“白名单”的目的旨在供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有关监管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查询,而对于水产养殖投入品处于生产、经营环节的产品暂无白名单。

  为什么在渔业渔政管理局在发布的这个“白名单制度”征求意见函件中,要特别明确白名单所涉及的范围?广大水产养殖业相关人员应该明白,在我国的农业农村部对于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管理,是实施的所谓分段管理措施,即对于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环节的管理权限属于农业农村部兽医局,而渔业渔政管理局只是负责对这些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使用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因此,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的这个“白名单制度”,是无法“越权”到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环节实施管理的。

  在这里,我们也无意讨论农业农村部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实施的所谓分段管理方式,究竟是否科学与合理?只是站在普通水产养殖业者的角度,试谈一旦按照渔业渔政管理局在发布“白名单制度”,对水产养殖用兽药的使用环节实施管理后,对我国的水产养殖业的健康、绿色和可持续发展,可能会产生何种影响。

  2.“白名单制度”是否能促进对水产养殖动物病害的科学防控?

  渔业渔政管理局在发布“白名单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物质纳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并且实施动态管理。其中所指定的所谓水产养殖用兽药,主要是多年前由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100多种所谓“国标渔药”。实施《白名单制度》,就是要对水产养殖生产过程及养殖者养殖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进行规范管理,广大的水产养殖业者不可以使用白名单以外的其他投入品,否则就会依法查处或公布其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警示信息,以达成督促水产养殖者主动使用合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目标。

  毋庸置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颁布“白名单制度”,对水产养殖投入品实施规范化管理,是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如在我国先后颁布的《渔业法》第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涉及到了对水产养殖投入品的规范管理内容,虽然以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中,由于缺乏相对具体的法律层面解释,因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不过,在最近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渔发[2021]1号文件中,就已经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如何实施对水产养殖投入品规范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现在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的《白名单制度》,特别明确了在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整治和打击,这些措施无疑将对于强化我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市场管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确存在许多历史与现实的问题,如何贯彻好农业农村部的农渔发[2021]1号文件精神,让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的《白名单制度》得以顺利推行,有关管理部门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广大的水产养殖业者之所以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就是为了解决水产养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养殖业者在养殖动物发生疾病的时候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目的就是控制住水产养殖动、植物的疾病,避免因为疾病流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列在其白名单中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不能帮助水产养殖业者解决水产养殖动、植物的病害问题,就一定会影响到《白名单制度》的顺利推行。这是因为水产养殖动、植物病害一旦发生后,水产养殖业者是不会轻易放弃的,这是因为水产养殖业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水产养殖业者经营的产业能否继续发展与家人是否能正常地生活。面对水产养殖动物发生的各种疾病,如果所使用的白名单列出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不能获得理想的药物治疗效果,一般而言,养殖业者就会选择进一步增加其用量、反复地使用某些药物,甚至是铤而走险的使用某些禁用药物。

  因此,为了《白名单制度》的顺利推行,渔业渔政管理局在制定白名单的同时,还有必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水产养殖业者按照白名单中推荐产品说明书使用产品时,能获得应用的药物治疗效果。否则,即使推行《白名单制度》,也是难以确保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健康、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据我们多年来防控水产养殖动物各种病害的经验与教训,根据我国现有100多种“国标渔药”的产品说明书上标示的用法用量,是难以做到有效地防控水产养殖动物病害的。渔业渔政管理局为了让白名单中推荐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即“国标渔药”),能真正发挥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效果,还必须充分意识到如下的问题并努力地加以改进。

  3.努力实现用“国标渔药”防控水产养殖动物病害的目标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目前我国水产养殖用100多种所谓的“国标渔药”,从其配方到用法用量均为几十年未变的内容了。这些药物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已经导致各种致病生物的耐药性发生了不同程度地改变。客观规律是随着某种药物用药次数的增加致病生物对药物的耐药性也是会不断地增加的,结果就是一方面致病生物对药物的耐药性在不断地变化,而另一方面是“国标渔药”几十年都不变的配方和用法用量。如果人们采用现在的“国标渔药”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的各种疾病,就是意味着采用几十年均未改变的药物配方和用法用量的药物,在治疗其病原生物对药物的耐药性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的疾病,所使用的药物真的能抑制或者杀灭在不断改变了耐药性的致病生物吗?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有个别握有话语权的专家坚持认为,因为致病生物对各种药物的耐药性,是既可以获得也可以消失的,因此,我国的“国标渔药”的配方和用法用量也是无须调整的。也许我们真的是因为才疏学浅,难以完全明白这种专家创造自然规律的高深理论!然而,如果真的是水产养殖动物致病生物的耐药性不会因药物的大量、反复应用而产生变化的话,还有什么“人类已经进入后抗生素时代”、“二十一世纪人类健康面临的最大危机就是‘超级细菌’”的说法吗?

  我们认为,渔业渔政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应该尽快组织较多的人力物力,对我国水产养殖动物致病生物耐药性变化状况完成的系统调查,并且根据调查获得的病原生物对药物敏感性的基础数据,对现有抗生素类“国标渔药”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进行必要的修订,以确保水产养殖业者在使用这些“国标渔药”后,能够获得期待的药物疗效。若不如此,我们经常喊的“科学用药”、“精准用药”、“减量用药”,水产养殖业的健康、绿色、可持续发展等,也就永远只能停留在“响亮的口号”上了!

  其次,对于“国标渔药”中占有比较大比例的中草药类“国标渔药”,建议由渔业渔政管理局等管理部门牵头,对其在水产养殖动物疾病防控中的功能与效用进行客观地审定。因为较长时期以来,不少的相关科技人员认为,中草药是我国的“国粹”,且具有资源广、价格低等优点,中草药作为水产用兽药不会导致致病生物产生耐药性,不会对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在我国,上述这些说法多少年来,似乎也从未遭受过人们的质疑。其实,将中草药作为水产养殖用兽药制剂,其实际药用效果还是值得深入地探讨和客观评价的。

  首先,如果要确保中草药的质量,就应该按照“实现中药材无硫加工、无黄曲霉毒素、无高毒农药及全程可追索(所谓‘三无一全’),以及GAP(Good Agriculyural Practice,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选用中草药。而如果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真的是这样做了的话,所谓中草药具有的“资源广、价格低等优点”就可能立即消失。也就是说,如果中草药渔药的研发单位在选购药材原料时注重对其质量严格把关,研制出来的真正高质量中草药渔药产品,是不可能具有什么价格优势的。

  其次,从事过水产养殖的业者都知道,对于养殖水生动物疾病的防治存在着不同于防控陆生动物疾病的诸多难点。因为养殖水生动物生活在水中,在其发病初期难以发现,而当养殖业者发现养殖水生动物出现疾病时,往往是在同一水体中饲养的部分水生动物出现了死亡的时候。养殖水生动物的大多数疾病一旦流行起来,具有发病急、病程短、死亡率高的特点,水产养殖业者往往还来不及采取任何有效的药物治疗措施,患病的水生动物就已经出现了大量死亡。与抗生素等西药相比,中草药制剂存在发挥药效作用比较缓慢的特点是人所共知的,如果水产养殖业者对已经出现暴发性疾病的水生动物,坚持采用中草药渔药制剂作为治疗患病水生动物疾病药物的话,往往就难以显示出药物治疗疾病的效果。

  避免强调将中草药渔药制剂用于治疗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的功效,而将中草药渔药制剂作为预防水生动物疾病的药物开展研究与开发,才是展现中草药渔药制剂优势的途径。而一味强调采用中草药渔药制剂用于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话,就可能在客观上迫使中草药渔药制剂的制售者,为了弥补中草药渔药制剂显效比较缓慢的不足,而采取在中草药渔药中添加抗生素等西药的措施。这种所谓“中西结合”的做法,对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将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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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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