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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绝性、掠夺性捕捞 重庆发布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14 11:53:13    来源:海水产新闻    浏览次数:243
导读

中工网讯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8月13日发布典型案例,罗忠友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基本案情《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

中工网讯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8月13日发布典型案例,罗忠友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明确,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罗忠友、程路、龚世平三人共谋后合伙购买一套电捕鱼工具。同年1月至3月,罗忠友、程路多次驾驶机动船来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长江水域,由罗忠友负责驾驶船身,程路使用工具实施电捕鱼,龚世平在岸边负责望风。

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3月18日,罗忠友、程路、龚世平通过多次实施电捕鱼,捕捞各类淡水鱼共计约500斤。经查,上述作案水域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忠友、程路、龚世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电捕鱼的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被告人罗忠友、程路、龚世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罗忠友、龚世平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忠友、龚世平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而非自动投案,不是自首。

三被告人在野生鱼类产卵繁殖季节,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多次采用电捕鱼这一灭绝性、掠夺性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对长江上游重点水域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不宜适用缓刑。

判决三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被告人共谋合伙购买电鱼工具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生产性捕捞的刑事案件。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于2005年由国务院批准设立,江津珞璜地维长江大桥以上115.22公里江段被划入保护区重庆段范围,保护区内生活着白鲟、达氏鲟、胭脂鱼等68种珍稀特有鱼类,是中国重要的淡水鱼类种质基因库。

近年来,在利益驱使下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本案三名被告人受利益所惑,共谋合伙购买电捕鱼工具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生产性捕捞,渔获物数量高达500斤,对自然保护区的渔业资源和珍稀特有鱼类生境造成严重破坏。

人民法院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判处监禁刑,有力维护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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