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美君
【案情】
在与被害人张某解除合股关系后,被告人李某见张某独自经营的鱼塘生意红火而怀恨在心,后于越日清晨将“硫丹”药剂投进张某经营的鱼塘,致张某家鱼塘约1800公斤鱼逝世亡。后经判定,该批养殖鱼价值2.1万元。
【评析】
第一种看法以为:李某明知其投放的农药含有迫害性的危险物资,仍向他人经营的鱼塘投放,并造成严重成果,组成投放危险物资罪。
第二种看法以为:李某为实现报复张某的小我念头,明知张某鱼塘内的鱼具有必定的市场价值,仍向鱼塘内投放农药,主不雅上有损坏财物的居心,客不雅上也实行了损坏行动,且造成重年夜财富丧失,组成居心损坏财物罪。
第三种看法以为:李某为泄愤报复,采取居心损坏被害人出产材料的手腕损坏出产经营运动,组成损坏出产经营罪。笔者批准第三种看法,来由如下:
本案中固然李某以投放农药的方法毒逝世了1800公斤鱼,给张某造成重年夜经济丧失,但李某投放的鱼塘系其事先断定的特定对象,侵略了特定的公私财富,其行动客不雅上不足以危及其他重年夜财富平安,是以李某的行动不组成投放危险物资罪。
被害人张某鱼塘内养殖的鱼处于不竭成长增添价值的状况,蕴含了连续增值的经济好处,该养殖运动完整合适出产经营的特点。是以,李某的犯法行动所侵略的对象不仅是张某的财富,更是张某出产经营运动中的出产材料。李某在给张某造成重年夜经济丧失的同时,也导致张某的出产经营运动受到严重影响。是以,认定李某的行动组成居心损坏财物罪不足以罚当其罪。
最后,刑法对损坏出产经营罪明白列举了具体的损坏机械装备、践踏糟踏耕畜的手腕,同时也划定了以其他方式损坏出产经营的行动。本案中,李某采用投放农药的方法致使张某的鱼塘养殖运动***中止,就是对出产经营进程的一种损坏,客不雅上与损坏机械装备、践踏糟踏耕畜手腕相当,应该属于刑律例定的以其他方式损坏出产经营的行动。李某为到达本身泄愤报复的犯警目标,采取上述方式损坏张某正当出产经营,造成张某5000元以上的财富丧失,已达立案追诉尺度,应该对李某以损坏出产经营罪科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