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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海洋法规体系建设依法管海治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06 02:00:08    来源:中国海产网    浏览次数:311
导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依法履职、依法决策、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公开透明等几个方面对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依法履职、依法决策、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公开透明等几个方面对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体目标,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全部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海洋法律制度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所有关于海洋权益维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海上交通运输等法律、法规。实践证明,实现海洋综合管理,保护海洋资源环境,必须依靠法制。

    建设海洋强国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通过完善和调整海洋法律、法规来体现和实施这一战略。

    现行海洋立法及法规体系

    我国的海洋立法和海洋法规体系是伴随着共和国的诞生与成长而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的海洋立法几乎是空白,新中国成立伊始,为维护海洋主权和海洋开发秩序,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海洋法律,例如: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问题的声明》、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暂行条例》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海洋立法的进程大大加快。从上个世纪的1980年至2010年的30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海洋法律法规,沿海省、市、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也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海洋法规,形成了我国现行的海洋法规体系,使得我国的海洋开发和海洋管理基本上“有法可依”。

    根据我国法律文件效力层次和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我国现行的海洋法律体系概括为6个部分。

    第一部分,海洋基本法律。以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和1996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为代表的海洋基本法律。这些基本法的颁行,确定了我国在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享有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为我国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缔约国权利和义务,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以及全面开展海洋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局的“维护海洋权益”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对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的管理,国家海洋局颁布了《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二部分,以2002年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渔业法》《矿产资源法》为代表的海域使用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法规。《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实施使我国海洋管理工作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重要文件,其中包括《国务院关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务院关于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初步实现了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海岛作为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需要国家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手段,为提高海岛利用生态、经济、社会效益,调整海岛关系、监督海岛利用而进行管理。为此,2010年3月《海岛保护法》正式颁布生效,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领海安全、保护海岛资源、维护海岛生态系统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国家海洋局相继出台了20多项关于海岛管理的配套制度,海岛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不断健全,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海岛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第三部分,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代表的海洋环境保护部分。为了贯彻实施2000年重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国家海洋局颁布实施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专项海洋行政法规,对促进海洋开发活动、保护海洋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四部分,海上交通管理法。包括《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海港管理暂行条例》等。

    第五部分,海商海事管理法。包括《海商法》《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条例。

    第六部分,海洋行政执法方面的各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年来,国家海洋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订了《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重大海洋违法案件会审工作规则》《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程序,有效的保障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海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海洋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海洋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与海洋资源环境管理的要求相比,仍显得海洋法制建设滞后。

    首先,由于综合性法律立法的滞后,加大了海洋资源专项管理法律制定和实施的难度。如《海洋基本法》立法草案早已提出了,因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争论太大,至今未出台。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没有厚重的理论支持以及综合性法律的缺位。

    其次,相关配套法规不健全。例如,海洋环境与生态的变化往往具有隐蔽性,不可逆性,持续性特点,客观上要求其海洋立法应借助科学和技术手段,从整体与趋势上把握,未雨绸缪,适度超前,预见性地加以限定。又如,由于《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配套法规尚未完善,致使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的具体量化等方面还存在问题,而且对法律出台前的各类用海行为没有做出规范,给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第三,我国已制定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法律法规,绝大多数都是专项法规,法律的效力层次较低。许多法规是由开发利用该资源的部门制定,这难免会带上部门利益的痕迹并缺乏对海洋环境整体协同性的考虑,致使有的法规不协调、不系统,难以达到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使各海洋产业协调发展的目的。

    另外,当前我国面临复杂而严峻的领土主权海洋划界争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包括处理和解决海洋争端的法律原则和方法,在维权行动中没有相应的一些专项法律,致使我国海洋维权有时处于被动状态。我周边有些国家相继出台了海洋基本法,以作为争夺海洋权益的依据,我国亟需通过立法,以法律对法律、行动对行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

    此外,由于立法前的调研、论证工作不深入,对立法的对象和法的适用范围没有严格、科学地界定,导致现行法的执行中出现许多矛盾之处,影响法的权威性和实际效力。基于海洋资源的复杂性和整体性,对它们的保护需要更新的科技手段和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管理体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使之符合海洋强国建设的需要。

    几点建议

    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海洋法制建设是促进海洋资源环境管理体制形成与完善的重要条件。

    尽快出台海洋基本法。要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尽快推动我国海洋基本法的制定及出台,将国家海洋观、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和道路选择等以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阐明中国以和平发展的方式建设海洋强国的立场。逐步建立起既与国际公约接轨,又符合我国海洋管理实际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配套法规。对已经出台的海洋法律,应尽快完善相应的配套法规,为海洋资源环境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注重法律体系内部协调。体系内部的不协调是长期制约我国海洋立法体系完善的瓶颈,难怪有学者会发出“一方面是海洋立法的空前繁荣,一方面是海洋资源环境破坏的加剧”的感叹。因此,在海洋法律体系构建中,必须注意体系内部的协调。应在统一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指导下,注意制度安排的系统化和合理化,不断完善制度、规划和标准建设,实现法律功能和价值的整合。同时,需要牢固树立法治的理念和法治的思维。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将“法治”理念贯穿于海洋管理与保护的全过程。

    加强海洋执法力量建设。海洋执法队伍是实施海洋综合管理的重要力量,在加强海洋法制建设的同时要加强海洋执法力量建设,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相结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对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改善执法手段和执法设施,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依法管海,以法治海,使海洋资源环境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海洋强国建设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最大效益。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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