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再次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禁止性规定。该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这一政策延续了中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基调,且监管范围与力度进一步明确,为境内虚拟货币风险处置划定了清晰红线。

在这一监管框架下,狗狗币、柴犬币作为典型的虚拟货币,其相关业务活动在境内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具体包括法定货币与狗狗币、柴犬币的兑换业务、狗狗币与柴犬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狗狗币或柴犬币、为狗狗币或柴犬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同时,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狗狗币、柴犬币相关服务,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也不得在境外发行狗狗币、柴犬币等虚拟货币。

狗狗币、柴犬币在境内被界定为特定虚拟商品,公民投资和交易这类虚拟商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明确,投资或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例如,在多起涉虚拟货币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均以交易违反监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对当事人基于虚拟货币交易的诉求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即便参与者私下达成狗狗币、柴犬币的交易约定,一旦发生纠纷,法律无法提供救济,资金安全与权益保障完全没有依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