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海鲜水产品批发分享 HAICHANINFO.COM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分享资讯 » 今日说法 » 正文

非法捕捞担了刑责还要赔偿修复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27 11:55:55    来源:连锁加盟    作者:招商加盟    浏览次数:173
导读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某与其雇用的船员驾驶渔船至一禁渔区海域时,使用电鱼设备从事桁杆电鱼拖网捕捞,渔政部门在现场查获渔获物共计152.8千克。经岚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王某非法捕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某与其雇用的船员驾驶渔船至一禁渔区海域时,使用电鱼设备从事桁杆电鱼拖网捕捞,渔政部门在现场查获渔获物共计152.8千克。经岚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王某非法捕捞鱼货的价值为2101元;经岚山区海洋发展局认定,王某与其船员在禁渔区内违法捕鱼,造成渔业资源损失6303元,岚山区海洋发展局还出具了《关于对王某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修复方案》。

为严厉打击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岚山区检察院在审查王某涉嫌非法捕捞刑事犯罪事实的同时,按照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2019年7月15日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侵害的海洋生态资源仍然处于无人保护状态。

2019年8月23日,经日照市检察院批准,岚山区检察院向岚山区法院起诉其非法捕捞刑事犯罪的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认为,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该院认为,王某非法捕捞行为造成了渔业资源损失,破坏了禁渔区内的海洋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诉讼要求王某通过增殖放流方式,修复受损害的渔业资源,如不能恢复原状,应当对受损的渔业资源修复费用6303元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当庭表示认罪并同意赔偿修复费用。(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刘新华)

 
(文/招商加盟)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招商加盟原创作品,作者: 招商加盟。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haichaninfo.com/news/show-68472.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124910107@qq.com。
 


海产批发|海产养殖|大连水产品价格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海鲜市场|海水产品|海鲜批发价格|深度水产|海产加盟|海鲜报价|海参加盟|酒水加盟|
业务咨询:15864010277

鲁ICP备13023436号